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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 山西艺术职业学院 2021-04-27

山西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种学制的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学生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该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学费减免、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学费减免、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西艺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附相关说明向学院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有正当理由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学院任何有关在校生政策。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暂定为一年,特殊情况的,由学院审核,延长保留入学资格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人及身份证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录审表是否一致;

1、新生报到时,由各报到窗口进行初审核对;

2、学生入学后,由学籍管理办公室进行二次审核核对。

(二)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统一组织进行体检复查。

(三)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新生入校后,由各系部组织专家对艺术类考生进行专业水平测试。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学费减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缓交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姓名、身份证号、籍贯等个人信息,均以入学证件和招生录取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计入学业成绩。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和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学习、军训等都记录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查阅试卷,确需查阅时,可在开学一周内填写《学生查卷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节  缓考、旷考与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等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系(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应随低年级进行考核,不单独组织。缓考不及格可予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记零分,并注明“旷考”。旷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及格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一)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突出专长,学习成绩优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因患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或其他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教学部门提出,经学院批准(上报主管部门),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的。

上述情况申请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方可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或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延长学习年限者;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拟转入系考核同意,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经学院批准方可办理手续;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学院书面推荐,由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院。还须由两校所在省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当地户籍部门;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未修过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必须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可以免修。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中途不能继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1-2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创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规定学习年限及休学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该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期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时持有关证明,向学院学生处、教务处、所在系部、申请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随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学籍。

第六节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较多但未达到退学条件,可申请留级,经所在系同意,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批后办理留级手续。学生留级后不能随原年级学习,留级后的一年内重修原不合格课程,经考核合格,可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和质量绩点。

学生留级后不能随原年级毕业,因特殊原因随原年级毕业的,其重修课程均记载重修成绩。学生留级不能超过两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必修课程考核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2)保留学籍、休学期满逾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因病休学后复学,经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4)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者;

(6)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9)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10)违反学院纪律,情节严重者;

(11)本要申请退,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

(2)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其他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原为在职职工,由原单位接收,按国家对待职工劳保规定处理;

(3)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时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

(2)毕业时未获得规定的课外学时者;

(3)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但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累计两次或两次以上者。

第四十一条  因重修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离校学生,可以返校申请重考,成绩全部合格后,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但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学习期限超过五年者,不能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所修的必修课程考核得不到规定要求者,不延长学习时间,先发给结业证书,在返校申请重考(补考)及格后,在规定时间内,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四条  结业后需重考(补考)的课程,按教学计划随低年级学生参加考核,一般不单独组织重考(补考)。

第四十五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审查随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学院管理制度,以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学生会等民主管理组织形式。

学生可以对学院教育教学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但应逐级进行或者直接向职能部门提出。

学生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的正常渠道有:向所在班级、系反映,或者职能部门反映。既可以当面口头说明,也可以书面说明。

学院对学生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采纳。对学生所提批评、意见应做出答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吸烟、纹身、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制作、传播不健康信息;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和环境;不得干扰和破坏学院正常秩序;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违反上述规定的,学院应按由相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触犯刑律的,应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学院外组织、人员到学院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团体应是学院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五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要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院选派具有良好素质的老师作为学生团体的指导教师,并为学生团体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院将课外活动纳入教育教学整体计划,全方位提升学生的全面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形成向上、健康的氛围。

第五十五条  学院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不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院对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事前必须向学院及受理申请与许可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时间、地点、路线及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活动为非法活动,学院应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上述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院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集会)、文娱体育活动(集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庆祝、纪念活动(集会)应按学院或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学院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并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颁发综合奖学金及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具体办法按《山西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评定。

第六十二条  连续两年获得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者,获得学年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同时可推荐参加全国、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的评比。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具体办法见《山西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1)策划或参加打架斗殴者;

(2)有小偷小摸、诈骗现象者;

(3)利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赌博者;

(4)有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

(5)不遵守公共场所纪律、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者;

(6)其他违纪行为。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各类、依据、期限;

(4)申诉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要给予适当处分,给学生处分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会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发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会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山西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细则》,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立功等突出表现或对所犯错认识深刻并确实改正了错误,可以撤销其处分,但在受处分的本学期内一般不得撤销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